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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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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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7條,各機關應將聘僱契約中關於聘僱人員給假內容的規定明確記載。具體來說,契約中應包含有關聘僱人員享有的假期、假期的計算方式、假期的使用方式、假期的申請與核准程序等內容。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聘僱人員享有正確的假期權益並保障其勞動權益。例如,聘僱契約可以規定每年給予聘僱人員特定數量的年假,並安排在特定的日期或期間使用。聘僱契約也可以規定聘僱人員使用假期前需要提出請求並獲得上級主管的核准。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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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