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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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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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2條的解釋,本辦法中的「聘僱人員」指的是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的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聘僱的人員。根據相關法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主要規定了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的相關事項。例如,該條例第一條規定了聘用人員的定義和相關要求,還要求將聘用人員的職稱、員額、期限和報酬詳細列入預算並登記备查,解聘時也需遵守相同的程序。此外,該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還規定了聘用契約應該包含的內容,例如聘用人員違背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這些法規的適用對於解聘聘用人員時所採取的處分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時,應按照公務員法令的規定處理勞動契約的相關事項,並不受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限制。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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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