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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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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日扣除報酬。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給之病假、事假、慰勞假及補休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二月以後到職、復職或再任者,按到職、復職或再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尾數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復職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事假接續核給。
  3. 3.聘僱人員應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慰勞假及補休後,始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其給假應由機關長官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後,審慎決定。但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
  4. 4.聘僱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因事可請事假,每年給予七日的假期。當其家庭成員需要預防接種、有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要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每年給予七日的假期,並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Example: 張小姐的丈夫因重病住院,需要她照顧。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張小姐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七日,這七日的假期會併入她的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三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過病假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因疾病或安胎需要治療或休養的聘僱人員,每年可以請假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期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三日的生理假不計入病假,超過三日的將併入病假計算。如果因重大傷病需要長期治療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可以在經過核准後延長病假、事假和慰勞假。延長的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的首日起算,但在六個月內合併計算的總天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mple: 李先生因手術需要休養兩週,他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聘僱人員,根據給假辦法,他可以請十四日的病假。此外,他的妻子也是聘僱人員並因生理期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她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如果她全年請假的天數未超過三日,這些生理假不會計入病假中。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因為結婚而請假的聘僱人員可以享受十四天的婚假。婚假應在結婚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完畢。但如果有特殊原因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在一年內請完。 Example: 王先生結婚了,他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聘僱人員,根據給假辦法,他可以請十四天的婚假。婚假應該在結婚前的十天起三個月內請完畢。但如果他有特殊原因,經過機關長官核准,他可以在一年內請完婚假。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懷孕的聘僱人員在分娩前可以請八日的產前假,可以分次申請,但不能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予四十二日的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且發生流產的聘僱人員,給予四十二日的流產假。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且發生流產的聘僱人員,給予二十一日的流產假。懷孕未滿十二週且發生流產的聘僱人員,給予十四日的流產假。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如果聘僱人員在分娩前已經請過產前假,必要時可以在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的娩假,但最多限制在十二日;如果聘僱人員發生流產,流產假應扣除已經請過的娩假天數。 Example: 張女士在懷孕後已經請過八日的產前假,並且要準備分娩。根據給假辦法,她可以在分娩前申請部分的娩假,但最多限制在十二日。分娩後,她可以繼續請四十二日的娩假。如果她的懷孕超過二十週且發生流產,她可以請四十二日的流產假。如果她的懷孕超過十二週但未滿二十週且發生流產,她可以請流產假二十一日。而如果她的懷孕未滿十二週且發生流產,她可以請流產假十四日。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因陪伴配偶進行懷孕產檢,或者因配偶分娩或懷孕超過二十週而流產的聘僱人員,給予陪產檢和陪產假七日。可以分次申請。陪產檢需要在配偶懷孕期間請完畢;陪產需要在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含例假日)內請完畢。 Example: 張先生的妻子懷孕了,他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聘僱人員。根據給假辦法,張先生可以請七日的陪產檢假和陪產假。他可以分次申請。陪產檢假需要在妻子懷孕期間內請完畢;陪產假需要在妻子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完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因父母、配偶死亡的聘僱人員給予十日的喪假;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的聘僱人員給予七日的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聘僱人員給予三日的喪假。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外,喪假的適用對象限制在原因發生時存在的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喪假應在死亡之日起的百日內請完畢。 Example: 張先生的母親不幸去世了,他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聘僱人員。根據給假辦法,他可以請十日的喪假,以紀念母親的去世。喪假需要在母親去世的百日內請完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因捐贈骨髓或器官的聘僱人員給予視實際需要的假期。 Example: 李先生要捐贈骨髓給一位需要的病人,他是國家安全會議的聘僱人員。根據給假辦法,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請假。 八、依其他法律應給予之假,依各該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款,根據其他法律應給予的假期,按照各該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資料,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規定了各種假期的類型、天數和申請方式。這些規定可以幫助聘僱人員合理地使用和申請假期,以平衡工作與個人生活的需要。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聘僱人員的權益,並確保他們有足夠的休息和照顧的時間。

  • 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慰勞假名詞
  • 期間名詞
  • 擬制血親名詞
  • 復職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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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