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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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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例,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在聘僱契約中應具體規定聘僱人員的休假事項,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假如國家安全會議聘僱一位專業人員,其聘僱契約中明確載明該專業人員享有每年十天帶薪年假,則該專業人員依照國家安全會議所屬機關的相關辦法,可以按照規定辦理休假。

  • 慰勞假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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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