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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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應於聘僱契約中載明聘僱人員之給假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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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7條為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資料提到的銓敘部五十四年台為典二字第○四六○○號函,此函提到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可能與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有關。然而,資料中並未提供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的內容或進一步關於該條法條的具體資訊。所以對於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7條的詳細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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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