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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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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應於聘僱契約中載明聘僱人員之給假依本辦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7條為自發布日施行。根據資料提到的銓敘部五十四年台為典二字第○四六○○號函,此函提到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可能與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有關。然而,資料中並未提供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的內容或進一步關於該條法條的具體資訊。所以對於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7條的詳細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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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應於聘僱契約中載明聘僱人員之給假依本辦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