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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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00704 制定)
給予匾額或褒章時並附給褒揚證書。 前項匾額褒章及證書,均不得徵收費用。
(0751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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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704 制定)
給予匾額或褒章時並附給褒揚證書。 前項匾額褒章及證書,均不得徵收費用。
(07511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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