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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5.11.28

褒揚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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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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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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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褒揚方式如左: 一、明令褒揚。 二、題頒匾額。
  2. 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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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蹟,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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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75.11.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