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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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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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人事蹟條例第5條的規定,當受褒揚的人事蹟符合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並已去世,或符合第五款的情形時,可以納祀於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依照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國民忠烈祠祀典規定》第5條規定,受褒揚人事蹟合於褒揚人事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五款的情形並已去世的人,其適合納祀的評定要經由國葬委員會審定並報請內政部核定。因此,在符合該條例的情況下,符合條例規定的受褒揚人事蹟可以納祀於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民在抗日戰爭期間表現出英勇的行為並被國家褒揚,該公民在去世後可以符合褒揚人事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情形,因此他的名字可以納祀於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立法沿革 2 版
(0200704 制定)
前二條之市政府,如係直隸行政院者,得逕咨內政部。
(0751118 全文修正)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增訂。
-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0200704 制定)
前二條之市政府,如係直隸行政院者,得逕咨內政部。
(0751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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