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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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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第6條規定,對於受到明令褒揚的人,其生平事蹟可以宣付國史館,並且列入省(市)縣(市)的志書中。這表示當事人的優秀表現和貢獻將被正式記錄在歷史檔案中,在地方志書籍中亦會有相關記載。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紀念和表揚那些對社會、國家有特別貢獻的人,並將他們的事蹟紀錄下來,以供後代參考和學習。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杰出的學者因其重要的學術成就而獲得明令褒揚,根據褒揚條例第6條的規定,他的生平事蹟可以被宣付國史館,並編入相應的省(市)縣(市)志書中。這樣做可以確保該學者的貢獻不會被遺忘,並能夠被學術界和後代學生所學習和參考。

立法沿革 2

(0200704 制定)

受褒揚人之事實,縣市政府、省政府、內政部均有確實調查之責,其由鄉鄰親屬呈請者,並取具當地公正人民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0751118 全文修正)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增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704 制定)

受褒揚人之事實,縣市政府、省政府、內政部均有確實調查之責,其由鄉鄰親屬呈請者,並取具當地公正人民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0751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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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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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第 6 條規定:「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褒揚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