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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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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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第6條規定,對於受到明令褒揚的人,其生平事蹟可以宣付國史館,並且列入省(市)縣(市)的志書中。這表示當事人的優秀表現和貢獻將被正式記錄在歷史檔案中,在地方志書籍中亦會有相關記載。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紀念和表揚那些對社會、國家有特別貢獻的人,並將他們的事蹟紀錄下來,以供後代參考和學習。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杰出的學者因其重要的學術成就而獲得明令褒揚,根據褒揚條例第6條的規定,他的生平事蹟可以被宣付國史館,並編入相應的省(市)縣(市)志書中。這樣做可以確保該學者的貢獻不會被遺忘,並能夠被學術界和後代學生所學習和參考。
立法沿革 2 版
(0200704 制定)
受褒揚人之事實,縣市政府、省政府、內政部均有確實調查之責,其由鄉鄰親屬呈請者,並取具當地公正人民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0751118 全文修正)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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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704 制定)
受褒揚人之事實,縣市政府、省政府、內政部均有確實調查之責,其由鄉鄰親屬呈請者,並取具當地公正人民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0751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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