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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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第7條規定,受到褒揚後,如果查明事蹟是不實的,除了撤銷原本的褒揚決定,還需要追繳褒揚品。 參考資料: 根據《褒揚條例》,受到褒揚的人在獲得褒揚後,如果其被褒揚的事蹟被查出不實,褒揚決定將被撤銷,且褒揚品也要被追繳回來。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只有真正值得褒揚的人才能夠受到相應的肯定和獎勵,同時也避免了對於虛假事蹟的獎勵,保護了褒揚制度的公正性和嚴謹性。
立法沿革 2 版
(0200704 制定)
內政部據咨呈之事實,加以審核,擬具褒揚方法,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行之。
(0751118 全文修正)
受褒揚後,查明事蹟為不實者,除撤銷原褒揚案外,並追繳褒揚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0200704 制定)
內政部據咨呈之事實,加以審核,擬具褒揚方法,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行之。
(07511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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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