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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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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合於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褒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褒揚條例第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2

(0200704 制定)

褒揚方法如下:   一、匾額。   二、褒章。

(0751118 全文修正)

外國人合於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褒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人之有貢獻於我國者,應予一併納入褒揚對象為宜。

  • 第二條條文
(0200704 制定)

褒揚方法如下:   一、匾額。   二、褒章。

(0751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人之有貢獻於我國者,應予一併納入褒揚對象為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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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第 8 條規定:「外國人合於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褒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褒揚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