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褒揚方式如左: 一、明令褒揚。 二、題頒匾額。
- 2.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第3條規定了褒揚的方式,其中包括明令褒揚和題頒匾額。此條例僅適用於已逝世的被褒揚者。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褒揚法》第3條規定了褒揚方式,並且僅適用於已逝世的人。
立法沿革 2 版
(0200704 制定)
合於第一條各款之一者,得由其本籍之鄉鄰親屬,或事蹟表著所在地之公正人民,詳列事實,呈請縣市政府轉呈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請予褒揚。
(0751118 全文修正)
褒揚方式如左: 一、明令褒揚。 二、題頒匾額。 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立法理由褒揚乃國家榮典,以明令褒揚及題頒匾額兩種方式為宜,爰就原條文第九條、第十條作合併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704 制定)
合於第一條各款之一者,得由其本籍之鄉鄰親屬,或事蹟表著所在地之公正人民,詳列事實,呈請縣市政府轉呈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請予褒揚。
(0751118 全文修正)
褒揚乃國家榮典,以明令褒揚及題頒匾額兩種方式為宜,爰就原條文第九條、第十條作合併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褒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