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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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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第2條規定了褒揚的情事,包括以下幾項: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致力於統一中國並推動國家現代化有特殊貢獻者可被褒揚。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抗日戰爭中活躍於戰場並表現出非凡英勇的軍事指揮官可被褒揚。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外交部門推進國際關係和對外交往有卓越貢獻的外交官可被褒揚。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藝術界或教育界有顯著成就並促進文化發展的人士可被褒揚。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參與軍事行動時英勇犧牲並獲得殊榮的士兵可被褒揚。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學術界有重要貢獻並研究世人所推崇的學者可被褒揚。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做出重要發明並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顯著貢獻的發明家可被褒揚。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社會有良好品德並樹立良好榜樣的人士可被褒揚。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海外僑民團結合作並顯著貢獻於促進國家和僑民利益的人士可被褒揚。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社會捐贈大筆款項並積極參與公益事業並取得卓越成果的慈善家可被褒揚。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 例如,對於中華民國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並值得被褒揚的人士可被褒揚。 參考法條:褒揚條例第2條 (110.7.19),相關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 台上字第 2384 號判決。

立法沿革 2

(0200704 制定)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德行優異,凡忠孝仁愛信義和平,足以保存固有之道德者屬之。第二款所稱之熱心公益,凡創辦教育慈善及其他公益之事業,或因辦理此等事業而捐助款項者屬之。

(0751118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辨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一項修正。   三、第二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二項修正。   四、第三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三項修正,並增加「國際事務」四字,俾涵蓋範圍擴大為外交或經濟、文化、體育‥‥等「國際事務」。   五、為激勵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猷者,爰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四項之精神修訂。   六、第五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五項修正,並涵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之精神。   七、第六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六項修正。   八、第七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七項修正。   九、第八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八項修正,涵蓋原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擴及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固有道德之褒揚。   十、第九款係為激勵僑胞愛國情操,對反共復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予以增訂。   十一、第十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四項並就原條文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項合併修正,增加「捐獻財物」四字,俾涵蓋範圍擴及「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褒獎條例」「捐資興學褒獎條例」「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興辦水利事業獎勵條例」。   十二、為涵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及捐資興辦社會福利、興學、衛生、水利等條例及其他一切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事項,爰增訂第十一款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704 制定)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德行優異,凡忠孝仁愛信義和平,足以保存固有之道德者屬之。第二款所稱之熱心公益,凡創辦教育慈善及其他公益之事業,或因辦理此等事業而捐助款項者屬之。

(0751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一項修正。   三、第二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二項修正。   四、第三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三項修正,並增加「國際事務」四字,俾涵蓋範圍擴大為外交或經濟、文化、體育‥‥等「國際事務」。   五、為激勵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猷者,爰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四項之精神修訂。   六、第五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五項修正,並涵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之精神。   七、第六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六項修正。   八、第七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七項修正。   九、第八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八項修正,涵蓋原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擴及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固有道德之褒揚。   十、第九款係為激勵僑胞愛國情操,對反共復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予以增訂。   十一、第十款參照褒揚八項準則第四項並就原條文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項合併修正,增加「捐獻財物」四字,俾涵蓋範圍擴及「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褒獎條例」「捐資興學褒獎條例」「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興辦水利事業獎勵條例」。   十二、為涵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及捐資興辦社會福利、興學、衛生、水利等條例及其他一切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事項,爰增訂第十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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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第 2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褒揚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