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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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令如有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得由受褒揚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敘明理由,報請原初審機關層轉總統府核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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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若褒揚令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可以由受褒揚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敘明理由,向原初審機關報請,並由該機關層轉總統府核發證明。這表示當褒揚令遺失或匾額毀失時,受褒揚人及其家屬可以向相關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以獲得總統府的核發證明。 參考資料: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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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