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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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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令如有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得由受褒揚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敘明理由,報請原初審機關層轉總統府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若褒揚令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可以由受褒揚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敘明理由,向原初審機關報請,並由該機關層轉總統府核發證明。這表示當褒揚令遺失或匾額毀失時,受褒揚人及其家屬可以向相關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以獲得總統府的核發證明。 參考資料: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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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褒揚令如有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得由受褒揚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敘明理由,報請原初審機關層轉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