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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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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所稱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係指該重要發明對於國計民生有公認之具體貢獻事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了對於「有重要發明」的界定。這裡的「有重要發明」指的是對國家計劃和民生有公認具體貢獻的發明。具體貢獻事蹟必須被公認並能夠證明其對國家計劃和民生的裨益。在法律上,這個界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對國家和人民有重要貢獻的人給予適當的嘉獎和肯定。根據這個界定,需要有相關的證據和公認,來確定一項發明是否符合有重要發明的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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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所稱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係指該重要發明對於國計民生有公認之具體貢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