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勳員證書是根據個別勳章的不同情況進行製備與填寫的。對於授予外國人的勳章,該證書由外交部製備並填寫;對於授予本國人的勳章,該證書則由總統府製備並填寫。無論是哪種情況,這些證書都需要提交簽署、蓋印和編號註冊的程序,在授予勳章時連同勳章一起發放。至於勳員證書的具體格式,則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1984). 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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