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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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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不得抵借轉讓,違者追還其勳章及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勳章是不允許作為抵借或轉讓的,如果違反此規定,違者必須返還其所擁有的勳章和相關的證書。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在這段描述中並未提及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與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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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勳章不得抵借轉讓,違者追還其勳章及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