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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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製發及使用,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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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信條例第1條規定了印信的製發和使用需要依照該條例進行。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這項法規,印信是指由政府根據條例規定製發的印信,用於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的資格和職務。印信可以是大印、小官章,無論形式是印、關防、職章、圖記,只要符合印信條例規定的要件並且能夠表示公務主體的同一性,都可以算是印信。 舉例來說,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中,原審判決認為大鳥國小教職員在職或離職證明書上的大鳥國小關防和校長陳金宗名銜條戳都屬於公印。然而,校長陳金宗名銜條戳的部分,如果那是該校自己刻製的簽名戳,並非政府依印信條例製發的用於表示公務員資格的印信,那麼它就不能算作是公印。原審在這一點上並沒有調查明確,但仍然認為它是公印的一種,這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根據這個例子,可以解釋印信條例第1條對於印信的定義和限制。
立法沿革 3 版
(0180413 制定)
全國各級機關印信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條例頒發之。
(0320612 全文修正)
國民政府頒發印信,依本條例行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製發及使用,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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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413 制定)
全國各級機關印信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條例頒發之。
(0320612 全文修正)
國民政府頒發印信,依本條例行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製發及使用,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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