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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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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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2條,印信的種類包括國璽、印、關防、職章和圖記。這些印信用於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的資格和職務。其中,國璽是指國家象徵的印信;印是代表公務機關的印章;關防專門用於軍事機關;職章是指機關長官的代替簽名章;圖記則是指可以反映特定身份或工作的圖案。這些印信必須符合印信條例的要求才能製發。公眾應該了解政府機關的印信不可以隨意刻製,且刻印專長者也不能藉此辯稱不知情。
立法沿革 3 版
(0180413 制定)
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其區分如左: 一、永久性及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印。 二、臨時性及不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關防。 三、特殊機關應發印或關防臨時核定之。 印、關防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用之。 四、委任職之機關發鈐記。 五、特簡任職及簡任或荐任之機關長官發小章。 荐任職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如有發給小章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聲敘理由,呈請核發。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印:有永久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二、關防:屬於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三、鈐記:長官為委任職之機關用之。 四、官章:薦任職以上之長官用之。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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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其區分如左: 一、永久性及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印。 二、臨時性及不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關防。 三、特殊機關應發印或關防臨時核定之。 印、關防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用之。 四、委任職之機關發鈐記。 五、特簡任職及簡任或荐任之機關長官發小章。 荐任職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如有發給小章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聲敘理由,呈請核發。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印:有永久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二、關防:屬於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三、鈐記:長官為委任職之機關用之。 四、官章:薦任職以上之長官用之。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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