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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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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2條,印信的種類包括國璽、印、關防、職章和圖記。這些印信用於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的資格和職務。其中,國璽是指國家象徵的印信;印是代表公務機關的印章;關防專門用於軍事機關;職章是指機關長官的代替簽名章;圖記則是指可以反映特定身份或工作的圖案。這些印信必須符合印信條例的要求才能製發。公眾應該了解政府機關的印信不可以隨意刻製,且刻印專長者也不能藉此辯稱不知情。

立法沿革 3

(0180413 制定)

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其區分如左:   一、永久性及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印。   二、臨時性及不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關防。   三、特殊機關應發印或關防臨時核定之。     印、關防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用之。   四、委任職之機關發鈐記。   五、特簡任職及簡任或荐任之機關長官發小章。   荐任職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如有發給小章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聲敘理由,呈請核發。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印:有永久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二、關防:屬於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三、鈐記:長官為委任職之機關用之。   四、官章:薦任職以上之長官用之。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413 制定)

印信分印、關防、鈐記、小章四種,其區分如左:   一、永久性及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印。   二、臨時性及不屬於行政範圍之機關發關防。   三、特殊機關應發印或關防臨時核定之。     印、關防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用之。   四、委任職之機關發鈐記。   五、特簡任職及簡任或荐任之機關長官發小章。   荐任職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如有發給小章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聲敘理由,呈請核發。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印:有永久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二、關防:屬於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其長官為薦任職以上者用之。   三、鈐記:長官為委任職之機關用之。   四、官章:薦任職以上之長官用之。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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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2 條規定:「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