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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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 2.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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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印信的質料和形式有以下規定:一、印信的質料,國璽使用玉質,總統和五院的印使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和五院院長的職章使用牙質或銀質,其他印、關防、職章使用銅質。但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暫時使用木質或鋁質,並且可以使用角質暫製職章;圖記使用木質。二、印信的形式,國璽是正方形,上面有國徽;印和職章都是直柄式的正方形;關防和圖記都是直柄式的長方形。但牙質職章是立體式的正方形。 例如,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政府依印信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可以應用在這裡。
立法沿革 4 版
(0180413 制定)
印信質料區別如左: 一、銀質:國民政府及陸海空軍總司令暨五院之印用之。 二、牙質: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五院院長及特任職長官之小章用之。 三、銅質:特、簡、荐任職及與荐任職同等機關之印、關防、小章用之。 四、木質:委任職鈐記暨荐任職以上含臨時性之機關用之。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如左: 一、質料:國民政府及五院之印用銀質,國民政府委員會及主席五院院長官章用牙質或銀質,長官為特任簡任薦任職各級機關之印關防官章均用銅質,長官為委任職機關之鈐記用木質。 二、形式:印關防鈐記官章均為直柄式,惟牙質官章為立體式方形。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左: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國民大會、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0960302 修正)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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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質料區別如左: 一、銀質:國民政府及陸海空軍總司令暨五院之印用之。 二、牙質: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五院院長及特任職長官之小章用之。 三、銅質:特、簡、荐任職及與荐任職同等機關之印、關防、小章用之。 四、木質:委任職鈐記暨荐任職以上含臨時性之機關用之。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如左: 一、質料:國民政府及五院之印用銀質,國民政府委員會及主席五院院長官章用牙質或銀質,長官為特任簡任薦任職各級機關之印關防官章均用銅質,長官為委任職機關之鈐記用木質。 二、形式:印關防鈐記官章均為直柄式,惟牙質官章為立體式方形。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左: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國民大會、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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