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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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者,比照相當機關印信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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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4條,印信的尺度應依附表的規定,機關的印信尺度若附表未規定的部分,則應參照相當機關印信的尺度。具體的規定和範例需要參考附表規定和相關的機關印信。
立法沿革 3 版
(0180413 制定)
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印信,由國民政府頒發,委任職機關鈐記由各該主管機關刊發(例如:各部會委任機關由該部會刊發,各省委任機關由省政府刊發)。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尺度以命令定之。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者,比照相當機關印信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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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413 制定)
荐任職以上或與荐任職同等之機關印信,由國民政府頒發,委任職機關鈐記由各該主管機關刊發(例如:各部會委任機關由該部會刊發,各省委任機關由省政府刊發)。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信之尺度以命令定之。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者,比照相當機關印信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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