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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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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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5條,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在總統就職時授與,副總統職章的授與方式也相同。這意味著在總統就職時,立法院院長將授予總統國璽、印章和職章,同樣的程序也適用於副總統職章的授予。
立法沿革 5 版
(0180413 制定)
軍事機關印信,暫照軍政部印信條例辦理。
(0320612 全文修正)
印關防由國民政府頒發,鈐記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定式刊發。 經國民政府頒發印或關防者得頒發官章,其未經頒發印或關防而必需應用官章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定式刊發。
(0460426 全文修正)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國民大會推派之代表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0890516 修正)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國民大會推派之代表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長為之。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長為之。以因應國大虛級化後為非常設機關,並維持憲法上國民主權之原理。
(0960302 修正)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第一項修正為由「立法院院長」授印。 二、第二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機關印信,暫照軍政部印信條例辦理。
印關防由國民政府頒發,鈐記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定式刊發。 經國民政府頒發印或關防者得頒發官章,其未經頒發印或關防而必需應用官章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定式刊發。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國民大會推派之代表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長為之。以因應國大虛級化後為非常設機關,並維持憲法上國民主權之原理。
一、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第一項修正為由「立法院院長」授印。 二、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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