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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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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2. 2.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3. 3.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6條,中央及地方機關的印信製發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如果該機關的首長是薦任以上的職位,則由總統府製發;如果是委任者,則由其所屬的主管機關或政府依照規定的形式製發。此外,獲得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的機關首、次長,可以製發職章。而未獲得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的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如果有應用職章的必要,可以由總統府製發。然而,薦任以下的官員則可以由其所屬的中央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依照規定的形式製發職章。永久性機關製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則發關防。 以最新修正之印信條例為依據,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應該屬於印信條例第6條之款,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款度,所以沒有更多具體的解釋範例。

立法沿革 3

(0180413 制定)

特、簡、荐、委印信尺度,除軍事及外交機關已有核定,或國民政府別有規定者外,餘如附圖所規定(圖式另附)。

(03206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60426 全文修正)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413 制定)

特、簡、荐、委印信尺度,除軍事及外交機關已有核定,或國民政府別有規定者外,餘如附圖所規定(圖式另附)。

(03206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60426 全文修正)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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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6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