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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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 2.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 3.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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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6條,中央及地方機關的印信製發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如果該機關的首長是薦任以上的職位,則由總統府製發;如果是委任者,則由其所屬的主管機關或政府依照規定的形式製發。此外,獲得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的機關首、次長,可以製發職章。而未獲得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的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如果有應用職章的必要,可以由總統府製發。然而,薦任以下的官員則可以由其所屬的中央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依照規定的形式製發職章。永久性機關製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則發關防。 以最新修正之印信條例為依據,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應該屬於印信條例第6條之款,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款度,所以沒有更多具體的解釋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180413 制定)
特、簡、荐、委印信尺度,除軍事及外交機關已有核定,或國民政府別有規定者外,餘如附圖所規定(圖式另附)。
(03206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60426 全文修正)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特、簡、荐、委印信尺度,除軍事及外交機關已有核定,或國民政府別有規定者外,餘如附圖所規定(圖式另附)。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永久性機關發印,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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