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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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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7條的規定,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可以向直屬上級機關呈請製發印信,並且在製發後層報總統備案,同時請求總統補發。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能夠暫時使用印信,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向總統提出申請,以便獲得正式的印信。該條例的實際執行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指引和相關的執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180413 制定)

各機關請鑄印信及繳銷舊印辦法如左:   一、各機關請鑄印信,應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核定飭印鑄局鑄發。   二、各機關領取印信,應備文向原請機關領取。   三、啟用新印,應拓具印模,將啟用日期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備查。   四、繳銷舊印,須截角呈繳各該主管長官,轉繳國民政府核交印鑄局銷燬。

(0460426 全文修正)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413 制定)

各機關請鑄印信及繳銷舊印辦法如左:   一、各機關請鑄印信,應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核定飭印鑄局鑄發。   二、各機關領取印信,應備文向原請機關領取。   三、啟用新印,應拓具印模,將啟用日期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備查。   四、繳銷舊印,須截角呈繳各該主管長官,轉繳國民政府核交印鑄局銷燬。

(0460426 全文修正)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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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7 條規定:「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