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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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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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7條的規定,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可以向直屬上級機關呈請製發印信,並且在製發後層報總統備案,同時請求總統補發。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能夠暫時使用印信,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向總統提出申請,以便獲得正式的印信。該條例的實際執行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指引和相關的執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80413 制定)
各機關請鑄印信及繳銷舊印辦法如左: 一、各機關請鑄印信,應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核定飭印鑄局鑄發。 二、各機關領取印信,應備文向原請機關領取。 三、啟用新印,應拓具印模,將啟用日期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備查。 四、繳銷舊印,須截角呈繳各該主管長官,轉繳國民政府核交印鑄局銷燬。
(0460426 全文修正)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機關請鑄印信及繳銷舊印辦法如左: 一、各機關請鑄印信,應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核定飭印鑄局鑄發。 二、各機關領取印信,應備文向原請機關領取。 三、啟用新印,應拓具印模,將啟用日期呈由各該主管長官,轉呈國民政府備查。 四、繳銷舊印,須截角呈繳各該主管長官,轉繳國民政府核交印鑄局銷燬。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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