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 2.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使用印信之必要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 3.依前二項規定,應由總統府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依定式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 4.依前三項規定,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或由其決定機關所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其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8條的規定,軍事機關、學校、部隊的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而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則由國防部按照軍事權責劃分原則,來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的製發機關。如果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由總統府來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時,國防部可以暫時製發,并層報總統備案,並請做補發。至於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的印或關防及職章,以及由國防部決定機關所製發的印或關防及職章,其製發與使用的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并呈請總統核准施行。 根據最新資料《印信條例》第8條的解釋及範例如下: 1.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之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 - 範例:根據《國軍印信規則》,軍事機關的將級主官(中將以上)擁有自己的專屬印章,由總統府進行製發。 2. 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照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 範例:國防部根據軍事權責劃分原則,將上校以下的主官層級劃分給各個高級司令部,並由各司令部自行製發印章。 3. 若因特殊情形不及製發,可由國防部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 範例:針對特殊狀況下無法及時製發印章的情形,國防部可以暫時製發印章并層報總統備案,同時請求總統補發正式的印章。 4. 由國防部進行或暫為製發的印或關防及職章,其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 - 範例:國防部應該制定相關的印章製發和使用規則,並提交總統核准後才能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國軍印信規則》、《印信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0180413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60426 全文修正)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使用印信之必要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應由總統府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依定式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依前三項規定,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或由其決定機關所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其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
- 核名詞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使用印信之必要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應由總統府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依定式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依前三項規定,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或由其決定機關所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其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