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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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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9條,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的幕僚長,可以在辦理公務時,如果有使用職章的必要,可以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而且,如果有對外行文的必要,也可以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只有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的幕僚長才能使用職章,而且必須經過總統的核准才能製發。這些職章可以在辦理公務時使用,也可以在對外行文時使用。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部門的幕僚長需要在公務上簽名,但是由於工作繁忙,無法親自簽名,這時候就可以使用職章代替簽名章。同樣地,如果需要對外發送文書,也可以使用印章或關防章來表示公務機關的身份。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在印信條例第9條本身,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只有特定的職位才能使用職章或印或關防,而且需要經過總統核准才能製發。

立法沿革 1

(0460426 全文修正)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 名詞
(0460426 全文修正)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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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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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9 條規定:「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