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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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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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9條,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的幕僚長,可以在辦理公務時,如果有使用職章的必要,可以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而且,如果有對外行文的必要,也可以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只有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的幕僚長才能使用職章,而且必須經過總統的核准才能製發。這些職章可以在辦理公務時使用,也可以在對外行文時使用。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部門的幕僚長需要在公務上簽名,但是由於工作繁忙,無法親自簽名,這時候就可以使用職章代替簽名章。同樣地,如果需要對外發送文書,也可以使用印章或關防章來表示公務機關的身份。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在印信條例第9條本身,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只有特定的職位才能使用職章或印或關防,而且需要經過總統核准才能製發。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 核名詞
(0460426 全文修正)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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