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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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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0條的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的印或關防的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的規定。此條款意味著地方民意機關的印章製作和使用,須符合與同級政府機關相關的印信條例規定。同樣地,議長職章的製發也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2021年頒布的「地方自治法」第28條,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在行使權限時,可使用印章作為其象徵。而在具體的製作和使用過程中,應遵守印信條例相關規定。例如,該法例列明了印章的製作和管理要求,包括印章樣式、使用方法、印章保存等。在此例中,如果有關於地方民意機關印章的相關疑問,則可以參考印信條例第10條以及相關的地方自治法例來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0460426 全文修正)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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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426 全文修正)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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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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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10 條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