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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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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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0條的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的印或關防的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的規定。此條款意味著地方民意機關的印章製作和使用,須符合與同級政府機關相關的印信條例規定。同樣地,議長職章的製發也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2021年頒布的「地方自治法」第28條,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在行使權限時,可使用印章作為其象徵。而在具體的製作和使用過程中,應遵守印信條例相關規定。例如,該法例列明了印章的製作和管理要求,包括印章樣式、使用方法、印章保存等。在此例中,如果有關於地方民意機關印章的相關疑問,則可以參考印信條例第10條以及相關的地方自治法例來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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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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