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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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2.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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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全國性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的印信應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的印信應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和教育文化事業機關的印信應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和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的印信應由縣(市)政府製發。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和全國性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的印信應由教育部製發,其他私立學校和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的印信則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2. 各級私立學校和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的印信質料、形式和尺度應按照公立學校和機構的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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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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