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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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 2.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
- 3.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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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國營事業機構的業務總主管人若職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則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若根據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則由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2. 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 3. 依照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公營事業機構,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分支機構的圖記則由總機構自行製發,並呈報備案。 根據以上法規,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某國營事業機構的業務總主管人的職級為薦任以上且經總統任命,該機構的印章和關防及職章將由總統府製發。而如果該業務總主管人是由主管院、部、會聘派,則由該主管院、部、會製發印章和關防及職章。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 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
- 公司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 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 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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