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印信條例第13條規定,蒙藏地方特殊性質的機關或官職,如果需要製發印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或者按照向例辦理。這表示在蒙藏地區的特殊機關或官職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印信的製發,或者根據當地的慣例進行。根據以上資料,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印信條例》第13條的規定意在確保印信的製發適應蒙藏地區的特殊性質。在蒙藏地區,有一個特殊的官職叫做"藏地師範",這個官職的工作性質與其他地區的師範不同,因此需要製發一個特殊的印信來證明其身份和資格。根據印信條例第13條的規定,藏地師範可以比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印信的製發,以確保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60426 全文修正)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印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