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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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4條的規定: 1.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這些圖記是代表相應的人民團體身份和資格的印信。例如,一個全國性人民團體的圖記將由內政部製發,用以識別該團體的文件和信函。 2. 民營公司的圖記由公司自行製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對於質料、形式和尺度方面的要求,應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民營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要求來設計和製作公司的圖記,但仍需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將其報送主管機關備案。 3. 私人事業機構的印信使用圖記,可以由其自行製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對於質料、形式和尺度方面並沒有限制。這意味著私人事業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設計和製作印信,而且不受特定要求的限制,只要符合備案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印信條例 (最新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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