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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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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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印信條例第15條規定了印信的使用規定。根據該條例,印信分為國璽、印及關防、職章和圖記四種類型。國璽是指用於中華民國總統所發之外交文書的璽章。印及關防是指永久性機關使用的印章和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使用的關防章。職章則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以及其他公務文件。圖記則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相關案例中未提及印信條例第15條的具體例子。
立法沿革 1 版
(0460426 全文修正)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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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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