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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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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2. 2.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施行本條例之前已存在的印信可以繼續使用,但如果與本條例的規定不符,應在一年內換發新的印信。第2項則規定印信的製發、啟用、管理、換發以及舊印信的廢棄和繳銷等辦法,會透過命令來確定。關於印信的製發和管理辦法,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報第6874號公告,其中規定了各機關應該向政府申請製發印信,以及對印信的保管和使用進行管理。

立法沿革 1

(04604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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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4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   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之繳銷辦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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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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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繼續使用。但與本條例規定不合者,應於一年內換發之。印信之製發、啟用、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信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