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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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製發機關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得另定辦法,其與本辦法不牴觸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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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