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根據請願法第2條,人民可以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針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他們的權益提出請求。請願的範圍涵蓋了各種事項,如環境保護、社會福利、法律改革等。受理請願的機關包括民意機關和行政機關,他們有責任處理和回應人民的請求。 例如,如果人民對某一特定政策不滿意,他們可以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請願,要求該政策的修改或撤銷。另外,如果人民發現某一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要求該機關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公共利益。這些請願行動有助於人民參與和監督政府的決策,確保政府的行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權益之維護,得按其性質,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權益之維護,得按其性質,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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