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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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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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4 條」之規定,該規則的各條,除了已經在再審程序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的部分,可以在再審程序中適用。 該規則的用途是指明在再審過程中可以適用的規則,以及應該如何適用這些規則。在沒有其他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再審程序可以參照規則中的相關條文進行審議。 然而,該規則沒有提供具體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其具體細節和適用情境。此外,並未找到與本規則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或案例。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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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