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11 條禁止軍事採購廠商明知產品來自陸港澳或敵對勢力仍交付,違者依第 12 條處一至七年徒刑。
Q · 接政府軍事標案用到大陸零件會怎樣?
明知陸製還交貨,最重七年、罰三千萬
依國家安全法第 11 條,廠商或分包廠商人員在軍事採購履約時,如果知悉產製品或服務的原產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仍交付,即構成犯罪行為。同法第 12 條定刑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刑事責任限於採購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禁止的品項,這是唯一的安全閥。整條供應鏈從主約商到末端分包商都被涵蓋。
如果你公司有在接政府的軍事採購標案,這條法律可能正在悄悄改變你的人生風險。從 2022 年起,只要招標文件明確寫了「不能用中國、香港、澳門或敵對勢力的產品」,你或你的分包廠商「明知道」原產地是這些地方還照樣交貨,就不只是違約金的問題,是進刑事訴訟的入口。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的真偽:明知是假貨、瑕疵品還交付,也踩線。這條本身只是定義「什麼行為不准做」,真正的牢飯在下一條(第 12 條):最重十年、罰金最高五千萬。最關鍵的兩個字是「知悉」,這是檢察官最難證明、但你最常忽略的地方。
國家安全法第 11 條為國防採購供應鏈之刑事管制規範,禁止廠商及分包廠商人員於軍事採購履約時,明知產製品原產地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仍予交付,或明知係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仍予交付。管制範圍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管軍事採購供應鏈中「明知禁止來源還交貨」的行為。涵蓋兩種情形:一是知悉產品原產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仍交付;二是知悉軍用武器彈藥為不實品仍交付。管制對象包含主約商和所有層級的分包廠商人員。實務重點:必須是招標文件中有特別載明的品項才適用。實務的ポイント:「知悉」是檢察官最難證明的要件,保存完整的供應商原產地查核紀錄是自保關鍵。
會。條文明確寫「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不論你是一級分包還是三級分包,只要在軍事採購供應鏈中且招標文件有載明管制,你就在射程內。更進一步,第 12 條第 6 項的雙罰規定會把法人(你的公司)也一起罰,除非公司能證明已盡力防止。實務的ポイント:分包合約中務必加入主約商提供招標文件管制清單的條款,這是日後抗辯「不知悉」最有力的證據鏈。
要看三件事:一、你有沒有建立原產地查核 SOP(採購單兩人簽核「原產地查核完成」);二、供應商有沒有出具書面原產地保證;三、內部通訊紀錄中有沒有「繞過去」之類的暗示語。「知悉」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但如果你的 LINE 群組出現「想辦法用便宜的」,那就是對方的子彈。內行人提示:事前建立 SOP 不防造假,但它是日後第 12 條第 6 項「已盡力防止」免責抗辯的核心證據。
2022 年新增的國防採購供應鏈刑事管制條款,禁止廠商明知產品來自大陸/港澳/敵對勢力仍交付給軍事採購案。涵蓋主約商和所有層級分包商。
「知悉」等同刑法上的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原產地事實有確切認識。檢察官負舉證責任。LINE 紀錄、Email、採購單上的註記都可能成為證據。
依國安法第 2 條定義,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之境外政治實體。目前實務上主要指涉大陸地區,但條文設計保留擴張適用空間。
第 11 條定義「什麼行為不准做」(構成要件),第 12 條定「做了要關多久罰多少」(法律效果)。兩條是行為規範 + 制裁規範的一組配套。
三步驟:一、翻招標文件找管制清單;二、要求所有供應商出具原產地書面保證(兩人簽核);三、分包合約加入禁止陸製條款。這些文件日後是「不知悉」抗辯的核心。
第一時間找律師、不要刪任何通訊紀錄(銷毀證據另罪)、整理所有採購查核文件。重點是證明「我有查核 SOP 且確實執行」,不是「我沒做那件事」。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看「實質轉型」:最後完成重要製程的地方。貼牌、簡單組裝、換包裝不算轉型。必要時委請第三方驗證機構出具報告。
第 12 條第 6 項有法人免責規定:若公司能證明已盡力防止員工違規(SOP + 教育訓練 + 稽核紀錄),法人部分可免罰或減輕。個人刑責不因此免除。
國安法進刑事法庭(自由刑+罰金),政府採購法是行政制裁(違約金+列入拒往廠商 1-3 年)。同一行為可能兩套同時觸發。國安法要「知悉」,政府採購法不問故意過失。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security_act_11 | government_procurement_act | defense_industry_act_19 |
|---|---|---|---|
| 規範對象 | 軍事採購廠商+分包商+受委託補助個人/法人 | 一般政府採購廠商 | 國防產業列管軍品廠商 |
| 制裁性質 | 刑事(自由刑+罰金) | 行政(違約金+拒往名單) | 行政(廢止許可+行政罰鍰) |
| 主觀要件 | 知悉(故意) | 不問故意過失 | 不問故意過失 |
| 限縮機制 | 招標文件特別載明者為限 | 無(全面適用) | 列管清單為限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前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惟仍屢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甚可能危害我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而有明文禁止之必要。參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規範意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本條所稱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定義,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所稱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原產地之認定,其中有關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另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至於採購單位,係指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之單位。 三、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採購,攸關國防軍事戰力甚至國家安全,對此類採購有特別維護之必要,無論原產地是否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其履約均不得有所不實,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所稱不實,係指虛偽不實、偽(變)造、仿冒者等均包含在內,例如贗品;至於產品瑕疵則非此範疇,得依契約規範辦理。所稱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依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四、有關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含武器系統之軟硬體)、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至採購單位未於招標文件中為第二項之特別載明者,如廠商等人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時,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辦理。又第二項所稱依本法管制之採購案,如有分包之情形,其分包契約應記載經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特別載明依本法管制之旨,俾使分包廠商人員得以遵循辦理,併此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惟仍屢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甚可能危害我國防軍事戰力、國家安全之虞,而有明文禁止之必要。參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規範意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本條所稱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定義,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所稱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原產地之認定,其中有關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另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至於採購單位,係指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之單位。 三、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等採購,攸關國防軍事戰力甚至國家安全,對此類採購有特別維護之必要,無論原產地是否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其履約均不得有所不實,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所稱不實,係指虛偽不實、偽(變)造、仿冒者等均包含在內,例如贗品;至於產品瑕疵則非此範疇,得依契約規範辦理。所稱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依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四、有關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含武器系統之軟硬體)、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至採購單位未於招標文件中為第二項之特別載明者,如廠商等人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時,仍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辦理。又第二項所稱依本法管制之採購案,如有分包之情形,其分包契約應記載經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特別載明依本法管制之旨,俾使分包廠商人員得以遵循辦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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