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10 條規定,違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案件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具境外效力。
Q · 逃到國外違反偵查保密令,台灣還能告我嗎?
會。出國違反保密令照樣追訴
依國家安全法第 10 條第 1 項,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最關鍵是第 2 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之。代表即使你身在國外、即使當地根本沒有偵查保密令制度,台灣司法仍可追訴。刑度比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4 的三年重兩年,因為保護的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在外國犯的罪,台灣法院通常管不到。這是刑法的屬地主義原則。但這條偏偏寫了一個例外:違反偵查保密令的行為,不管你跑到外國、大陸、香港還是澳門,台灣的刑罰照樣追上你。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核心關鍵技術一旦外流到境外,就是不可逆的損害;如果違反保密令的人只要逃到國外就沒事,這道命令等於形同虛設。最關鍵的對比是:一般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4的違反保密令最重三年,本條把刑度拉高到五年,差兩年的代價背後是「這次保護的不只是私人秘密,是國家資產」這個邏輯。
國家安全法第 10 條為違反偵查保密令之刑事處罰規定。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案件,違反檢察官依第 9 條準用營業秘密法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並突破刑法屬地主義,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效。國家安全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文: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之。不管你住哪裡、當地有沒有類似規定,只要違反當初的命令就會被追訴。實務上能否抓你回台是引渡問題,但只要你回台或經過台灣,仍要面對審判。
差在保護對象層級。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4 保護私人公司營業秘密,違反保密令最重三年;國安法第 10 條保護的是被認定具國家戰略價值的核心關鍵技術,刑度提高到五年。這兩年差距背後是『外洩的不只是企業損失,是國家戰略損失』的立法判斷。
不是。本罪處罰的是違反命令的行為(揭露、討論、傳遞),而非資料存放位置。只要你做出違反命令的行為,資料儲存在哪個國家的雲端都照樣構成本罪。
罰違反偵查保密令的行為,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並具境外效力,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防護的罰則。
檢察官偵辦核心關鍵技術案件時,依第 9 條準用營業秘密法核發、禁止相關人對外揭露偵查內容的命令。
指即使你違反行為發生地的國家根本沒有偵查保密令制度,台灣法律仍照樣追訴,打破屬地主義。
經認定對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具重要性、外流將造成不可逆損害的技術,受加重保護。
要求檢察官與律師逐項說明受限資訊與場景,書面化風險邊界,全通路(網路、視訊、跨國對話)自我審查。
第一時間找熟悉實務的律師,準備行為地、時間、內容完整紀錄,評估自白配合與和解空間。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貼文截圖、通訊紀錄、第三方陳述等,即使行為發生在境外,依第 2 項仍可追訴。
保護對象從私人營業秘密升級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刑度由三年提高到五年,並擴張境外效力。
| 比較面向 | 國安法第10條 | 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4 |
|---|---|---|
| 保護對象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 私人公司營業秘密 |
| 最重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罰金上限 |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 依該法規定 |
| 境外效力 | 有(外國/大陸/港澳,不問當地法律) | 原則無此明文擴張 |
| 立法目的 | 國家戰略技術保護 | 私人營業秘密保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須先訂定施行細則及完成各項準備,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違反前條第一項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之刑事處罰,法定刑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如涉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如有違反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危害程度尤甚,故有必要將法定刑最重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確保受偵查保密令者遵守偵查保密令之效力,並有效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發生二次外洩,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強化偵查保密令之域外效力,降低發生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之風險,爰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本法之施行,須先訂定施行細則及完成各項準備,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之刑事處罰,法定刑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如涉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如有違反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危害程度尤甚,故有必要將法定刑最重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確保受偵查保密令者遵守偵查保密令之效力,並有效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發生二次外洩,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強化偵查保密令之域外效力,降低發生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之風險,爰參酌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