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 12 條
- 1.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2.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3.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5.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6.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12 條處罰國防採購不法:違法納入陸製產品最重七年徒刑,交付不實軍品最重十年,並設自首減免與法人雙罰。
Q · 把大陸製零件用在國防採購會怎樣?
依國家安全法第 12 條第 1 項,違法將大陸地區產品納入國防軍事採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交付不實軍用武器彈藥而足以損害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五百萬至五千萬元。本條另設不法所得二至十倍加重罰金、自首與自白減免,以及法人雙罰機制。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不能做什麼」,這一條告訴你「做了會怎樣」。把陸港澳產品塞進軍事採購,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三千萬;交付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而且足以損害國安或軍事利益,三到十年、罰金五百萬到五千萬。注意這個「足以」兩個字,它不要求你真的造成損害,只要客觀上有可能就成立。但這條真正值得你看清楚的,是後面三個機制:科罰金可以按你不法所得的二到十倍加重,所以低成本造假的算盤打不通;自首和偵審中自白都有減免空間,這是給夾在中間的中小廠商一條生路;而且法人也要罰,除非公司能證明已經盡力防止。這不是只罰一個人的法律,是整個公司都得跟著上法庭的法律。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 12 條為國防安全採購的罰則性規範,針對違法將大陸地區產品納入軍事採購、或交付足以損害國家安全的不實軍品行為,設有刑度、不法所得加重罰金、自首與自白減免,以及法人雙罰等完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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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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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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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家安全法第 12 條是什麼?▾
國防採購不法行為的罰則,規範違法納入陸製產品與交付不實軍品的刑度,並設不法所得加重罰金、自首與自白減免,以及法人雙罰機制。
Q2什麼叫『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
屬具體危險犯,客觀上有損害可能即成立,不需等實際損害發生,處罰門檻較一般刑法低。
Q3國安法第 12 條的自首和自白差在哪?▾
檢察官發現前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查後於偵審一致自白僅得減輕。時機差一天,刑度差很多。
Q4把陸製零件用在國防採購被查到該怎麼辦?▾
保全合規證據→評估自首時機→檢察官發現前自首並供出造假鏈→偵審一致自白→由公司提出已盡力防止抗辯。
Q5個人被罰,公司一定也要被罰嗎?▾
原則上採雙罰,行為人受刑、法人另科罰金;但法人能證明已盡力防止犯罪發生者,不在此限。
Q6國安法第 12 條的加重罰金怎麼算?▾
依第 3 項,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的二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Q7國安法第 12 條的法人雙罰是什麼意思?▾
第 6 項規定行為人受刑外,其所屬法人、團體或雇主另科罰金,除非能證明已盡力防止。
Q8公司要怎麼主張『已盡力防止』免罰?▾
提出合規制度、教育訓練、稽核與雙簽核 SOP 等具體文件;須事前建立,事後補做無效。
Q9什麼時候自首才來得及減免刑責?▾
必須在檢察官等有偵查權機關發覺犯罪前主動自首,才適用第 4 項減輕或免除。
Q10國安法第 12 條 vs 政府採購法停權差在哪?▾
前者是刑事責任(徒刑+罰金),後者是行政上的廠商停權;一個案件可能同時觸發。
Q11國安法第 12 條 vs 刑法詐欺罪差在哪?▾
本條是保護國家安全與軍事利益的特別罰則,門檻為危險犯且刑度與罰金更重,並設雙罰。
Q12沒造成實際損害也會被罰嗎?▾
會。第 2 項以『足以生損害』為要件屬具體危險犯,有損害可能即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trigger | effect | bonus |
|---|---|---|---|
| 自首(第 4 項) | 檢察官發現前主動自首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查獲共犯/防止重大危害可加碼 |
| 偵審自白(第 5 項) | 被查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一致自白 | 得減輕其刑 | 查獲共犯/防止重大危害得減輕或免除 |
| 頑抗否認 | 否認到一審才認罪或不認罪 | 無減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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