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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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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