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 17 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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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17 條規範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解嚴後的處理:未終結者移送一般法院或檢察官,已確定者原則不得上訴但保留再審救濟,執行中者移送檢察官指揮。
Q · 祖父戒嚴時期被軍法判刑,解嚴後還能翻案嗎?
依國家安全法第 17 條第 2 款但書,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確定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雖原則上不得上訴或抗告,但若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如證據造假、程序違法),受判決人或其家屬仍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後再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申請名譽回復與賠償。
白話解讀
白色恐怖時期,大量平民被軍事法庭判刑。1987 年解嚴後,這些已經發生的案件突然懸在半空:軍事法庭還能繼續審嗎?已經判過的還算數嗎?正在執行的怎麼辦?這條就是專門處理這個歷史傷口的程序規定。它把這些案件分三種情況:還沒判完的,移送一般法院或檢察官手上;已經判確定的,原則上不能再上訴或抗告(避免案件無止盡),但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可以聲請;正在執行的,移送一般檢察官指揮。對白色恐怖受難者及家屬來說,這條是少數還能動的司法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 17 條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之解嚴後處理規定,將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依「程序未終結/裁判已確定/執行中」三種狀態分別移送一般法院、限制上訴抗告(保留再審非常上訴例外)、移送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台灣轉型正義司法救濟的程序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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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祖父當年的判決書找不到了,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國家檔案局保存了戒嚴時期大量軍法案件檔案,家屬有權申請調閱。沒有原始判決書影本並不會剝奪聲請權利。申請檔案時帶著受難者身分資料與家屬關係證明,承辦人員會協助查找,許多家屬意外發現檔案保存得比想像中完整。
Q2已經申請過戒嚴時期權利回復賠償,還能再走這條嗎?▾
可以並行或先後處理。本條走司法再審撤銷原判決、回復名譽,舊條例走金錢賠償,目的不同可並存。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整合了更多平復司法不法的管道。先做再審撤銷原判決,後續救濟成功率會大幅提高,因為「無罪」身分一旦法律確認,所有後續程序都比較順。
Q3國家安全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程序未終結/已確定/執行中三種狀態分別處理,是轉型正義救濟的程序條文。
Q4什麼叫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
戒嚴期間在戒嚴地域內,由軍事審判機關(而非一般法院)審理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程序保障遠低於一般司法標準。
Q5再審和非常上訴是什麼?▾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非常上訴針對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Q6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和這條什麼關係?▾
第 17 條走司法再審撤銷判決,促轉條例第 6 條接續名譽回復與賠償,兩者構成一條完整救濟鏈。
Q7戒嚴軍法判決怎麼聲請再審?▾
調閱國家檔案局案件檔案 → 委任律師或洽承接機關 → 依第 17 條第 2 款但書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 撤銷後申請賠償。
Q8找不到原始判決書怎麼辦?▾
持受難者身分與家屬關係證明向國家檔案局申請調閱,戒嚴時期軍法檔案多有保存,可補足聲請所需資料。
Q9聲請再審要花多少錢?▾
刑事再審聲請本身無裁判費;委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且多數轉型正義案件設有免費法律諮詢專案。
Q10怎麼證明當年判決有冤錯?▾
蒐集軍法檔案中的程序瑕疵、刑求或證據造假紀錄,並援引釋字第 477 號及憲法法庭轉型正義意旨佐證。
Q11國安法第 17 條 vs 戒嚴時期權利回復條例差在哪?▾
第 17 條走司法再審撤銷判決、回復名譽;權利回復條例走金錢賠償,目的不同可並行。
Q12再審 vs 非常上訴哪個適合?▾
事實認定錯誤(證據造假)走再審、由家屬聲請;判決違背法令走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起,實務常評估後擇一或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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