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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27出入海岸管制區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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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7條,人民若要進出海岸管制區,必須向該管區的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時需提交能夠證明進出的文件或證據,並且經查驗或查證確認有必要進出才能獲得許可。 例子:例如,如果有人需要進出一個被政府劃定為海岸管制區的地區,他必須向該地區的軍事機關提出申請。在申請過程中,他需要提交一些證明文件,例如工作證或其他相關證件,以證明他進出這個區域的必要性。這些文件將被軍事機關進行查驗或查證,如果確認有必要才會給予許可。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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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