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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 36–438

40
在山地管制區內開闢道路,致有影響原檢查所檢查、管制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警察機關之同意。
41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係指禁止一切建築物之建造、各種堆積物之堆置或架空線路之架設;限建,係指限制原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限制建築物、堆積物或架空線路之高度或面積。
43禁建限建區內建築執照之核發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