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3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在處理禁建、限建範圍內的建築執照申請時,必須先徵得該管轄的軍事或警察機關的同意,才能核發執照。然而,如果原有建築物依照原面積及高度進行改建或修建,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在一個被指定為禁建區的地區,如果有人想要申請建造一座新的建築物,該人必須先向相關的軍事或警察機關徵得同意,然後才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然而,如果有人只是想在原有建築物的面積和高度上進行改建或修建,則不需要經過軍事或警察機關的同意,可以直接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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