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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43禁建限建區內建築執照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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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3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在處理禁建、限建範圍內的建築執照申請時,必須先徵得該管轄的軍事或警察機關的同意,才能核發執照。然而,如果原有建築物依照原面積及高度進行改建或修建,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在一個被指定為禁建區的地區,如果有人想要申請建造一座新的建築物,該人必須先向相關的軍事或警察機關徵得同意,然後才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然而,如果有人只是想在原有建築物的面積和高度上進行改建或修建,則不需要經過軍事或警察機關的同意,可以直接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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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