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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禁建限建區內建築執照之核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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