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設置電信、電力設施,致有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內設置電信、電力設施,若有可能對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造成影響,除了依照相關法令進行申請外,還需獲得管轄該軍事機關的同意。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 根據附件10-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二項敘述,赴各營區洽公之來賓、訪客,應要求放置或代為保管他們攜帶的通信資訊器材,並於訪客離開營區時返還。這個規定是針對營區內部的安全管控,以確保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 另外,根據附件11-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第拾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在營區內攝影、錄影、拍照與軍事相關事物有關的圖片或影片。這個規定旨在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避免敏感資訊外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