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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或再議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 二、初審、覆判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三、聲請再審或開始再審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 四、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移送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審判尚未判決者,移送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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