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5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解嚴後,對於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刑事確定裁判,如果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情況,則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第二項規定,解嚴後,如果軍事檢察官發現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刑事確定裁判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應立即呈請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法規,解嚴後,對於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刑事確定裁判,如果當事人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需求,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樣地,如果軍事檢察官發現本法第九條第二款的刑事確定裁判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則應向該管長官提交呈請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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