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6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確定的刑事裁判,如果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解嚴之日起應移送由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第二項規定,在移送執行中的受刑人時,應一併移送有關文件,包括行刑累進處遇文件。移送後的監獄應將受刑人按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和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根據該條的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確定的刑事裁判如果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在解嚴之日起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這表示在解嚴之前,軍事法院確定的刑事裁判可能由軍方執行,但在解嚴之後,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在移送執行中的受刑人時,應一併移送有關文件,包括行刑累進處遇文件。受移送的監獄應按照原級編列受刑人,並適用監獄行刑法和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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