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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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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2. 2.依前項規定移送執行中之受刑人時,應將行刑累進處遇有關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應將受刑人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6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確定的刑事裁判,如果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解嚴之日起應移送由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第二項規定,在移送執行中的受刑人時,應一併移送有關文件,包括行刑累進處遇文件。移送後的監獄應將受刑人按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和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根據該條的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確定的刑事裁判如果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在解嚴之日起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這表示在解嚴之前,軍事法院確定的刑事裁判可能由軍方執行,但在解嚴之後,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在移送執行中的受刑人時,應一併移送有關文件,包括行刑累進處遇文件。受移送的監獄應按照原級編列受刑人,並適用監獄行刑法和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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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依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