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7條,當軍事審判機關在國家解嚴之日之前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但書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但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結束或刑事裁判已確定且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時,應依據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進行補充審理。 由於該問題與法律資料有關,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