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變更地形、地貌、妨害作戰效能或重要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在管制區內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限建。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為避免變更地形、地貌、妨害作戰效能或重要軍事設施安全的情況發生,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相關機關可以在管制區內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或限建。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軍事需求而設立的規定。具體的禁建或限建範圍,可能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和需要由相關單位來指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安全,保護軍事設施以及確保作戰效能。相關的指定範圍可以根據國防部、內政部和其他有關機關的協商和決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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