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請許可。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如果人民欲進出前條所規範的管制區內的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則需向該管轄該重要軍事設施的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是,在限制的時間之外,如果進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則無需申請許可。具體的申請許可程序及限制時間的細節,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告文件才能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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